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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fā)的《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持續(xù)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F(xiàn)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nèi)對列入目錄內(nèi)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的承諾方式、法律責任、不適用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服務的公告》(2021年第21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wǎng)站等渠道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pdf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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